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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法治队伍,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律协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18    新闻来源:四川省律师协会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担任

实习法官助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法律职业人员培养交流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创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形式,拓宽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来源渠道,加深法官与律师群体之间的职业了解和认同,进一步完善法官与律师培养交流机制,为实现法官与律师的双向良性互动,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队伍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工作符合中央和省委有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和要求。

 

(二)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法治人才队伍形成规律,遵照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从实际出发科学设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实习法官助理的条件、程序、纪律要求等,确保队伍素质和专业水平。

 

(三)坚持统筹规划。注重统筹兼顾,明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实习法官助理的各项管理、保障配套制度,做到管理与保障同步,监督与激励并行,促进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四)坚持多方协作。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沟通联系,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工作中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落地落实。

 

三、启动阶段

(一)启动主体。由高、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求,向当地律师协会提出到法院实习的实习律师数量和选拔要求。各地律师协会也可以根据培养需要,主动向当地法院提出实习需求。

 

(二)选拔方式。当地律师协会根据当地人民法院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实习律师,以本人自愿原则为基础,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当地律师协会审查后,由当地律师协会统一向人民法院推荐。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组织面试后择优确定最终人选, 根据法院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实习岗位。

 

(三)资格条件。拟申请法院实习法官助理岗位的实习律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法律知识扎实,品行良好;

 

2.已在四川省内各律师协会登记注册,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到人民法院报到时,其剩余实习时间不低于6个月;

 

4.已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

 

四、实习阶段

(一)实习时间。实习律师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一般承担实习法官助理岗位工作,实习期限不低于6个月。

 

(二)岗位职责。实习律师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应对合议庭或法官负责,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审判辅助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习期限的长短,接收实习的法院可以发文任命实习律师为实习法官助理,实习法官助理可以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三)期限折抵。实习律师申请律师执业时,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实习证明,以其担任实习法官助理的任职时间按1:1折抵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

 

(四)登记备案。在人民法院实习的实习律师应经所在律师协会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效实习。

 

五、日常管理

(一)管理原则。实习律师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日常管理以接收实习的人民法院为主,当地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共同履行管理职责。为中国共产党员的实习律师,原则上应当参加实习期间所在法院的党组织活动。

 

(二)岗前培训。接收实习的人民法院应在实习前集中对实习律师开展岗前培训,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人民法院应特别注重对实习律师加强工作纪律、审判纪律、保密规定等方面的纪律培训。

 

(三) 实习指导。实习律师在人民法院实习,人民法院应指派一名法官随案指导、跟进帮带。实习期间,实习律师应当服从人民法院及其指导法官的管理、接受工作安排,同时其所在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仍应对实习律师进行协调指导,并与人民法院指派的指导法官及时沟通,了解情况。

 

(四)实习记录。实习期间,实习律师应如实记录实习情况并制作实习日记,作为法院实习考核以及申请律师执业考核的材料。

 

(五)实习终止。实习律师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限届满的,实习终止。实习律师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当终止 实习:

1.违反人民法院规章制度及审判工作纪律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2.因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3.实习期内因个人自身原因或本单位安排需提前终止的;

 

4.出现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实习律师终止实习的,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律师协会,并通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附书面考核评语。

 

(六)实习考核。实习律师在人民法院实习期满后,由接收实习的法院进行实习考核。实习考核应重点听取指导法官及所在部门意见,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综合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反馈当地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等原因终止实习的,实习考核应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人员由律师协会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工作纪律

(一)工作要求。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当服从实习所在人民法院的工作安排与管理,遵规守纪。实习期间不得洽谈、承揽、 承办律师业务,不得接受委托代理案件;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或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得以法院实习人员身份对外进行不正当宣传; 不得假借法官名义,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做出有损司法形象和司法公正的其他行为。

 

(二)保密义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及实习结束以后,不得违反审判纪律打听案情,不得泄露知悉的工作秘密和审判秘密。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及实习结束以后,泄露审判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损害国家或单位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回避制度。实习期间,涉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况,实习律师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该案件的审判辅助工作。实习结束后,不得担任实习期间参与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

 

(四)追责机制。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接收实习的人民法院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当地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人民法院。

 

七、保障措施

(一)实习律师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法院应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保障其在实习期间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需要。

 

(二)律师事务所应为实习律师购买工伤保险,实习律师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出现工伤事故的,法院应及时通知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依法申报工伤。

 

本实施意见为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不合适的情形,可及时进行调整补充。中央、省委有新的规定,按中央、省委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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